李先生来电咨询:去年他在某知名超市买了一件该超市自有品牌的小家电,用了才几个月就坏了两次。李先生拿回超市服务台要求维修或退换,服务台请示上级后答复不予维修也不退换,要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。李先生问是什么渠道,对方指了指墙上,墙上写着“消费者委员会”。李先生觉得该超市不但是不负责任,而且轻慢的态度使他感觉人格受到侮辱,打来电话咨询维权?
科邻公司相关商务法律专家认为,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三条【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】规定: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。”“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,销售者赔偿后,有权向生产者追偿。”该产品即然是超市的自有品牌,那就是超市自产自销产品,生产和销售主体相同,应当承担完全责任。如果超市拒绝承担责任,原则上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:一、报警。据李先生自述,他买过几次该超市自主品牌商品,虽然便宜但几次都出现质量问题。由于该超市是国内知名大型商场,门店遍布全国几十个大中城市,销售规模巨大,如果李先生所述情况属实,该超市有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章“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”的罪嫌,应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立案处理。二、如果不至犯罪,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也可拨打电话12345,向当地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,当然也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,寻求舆论监督。三、作为一般的消费纠纷,可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反映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寻求消委会维权。总之,无论是为人为己,都应在合法合理前提下积极处理,不宜委曲求全,姑息、助长商业领域的丑恶现象。
朱绍华 2021.10.26背上行囊四处疯轻身简装寻芳踪古渡留人随手拍桃李邀我醉春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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